言論自由再探─仇恨言論與強迫言論
Freedom of Speech Revisited: Hate Speech and Compelled Speech
| 節 | 週五 |
|---|---|
7 15:30–16:20 | 言論自由再探─仇恨言論與強迫言論 A203(光復) 3 節連堂 |
8 16:30–17:20 | |
9 17:30–18:20 |
* 根據陽明交大上課時間表所列
在2025年的慕尼黑安全會議,美國副總統J.D. Vance語出驚人地說:「對於歐洲,我最擔心的威脅不是俄羅斯,也不是中國,而是來自內部的威脅——歐洲正在背棄其最基本的一些價值觀。」 Vance批評的正是歐洲的仇恨言論管制。「歐美」往往被我們當成現代民主自由的典範,無論從歷史發展還是思想淵源來說,它們的確可以視為一個整體,不過這個典範卻存在一個明顯分歧,而且分歧就發生在言論自由這個最具民主意義的人權╱基本權類型。美國觀點認為,仇恨言論管制牴觸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的言論自由精神;歐洲觀點則認為,實施仇恨言論管制是國際人權法上的義務。關於仇恨言論的爭議,因此也常被稱為「跨大西洋論辯」(transatlantic debate)。 但仇恨言論的定義本身就極為困難。通常人們會訴諸國際公約(ICCPR和ICERD),稱其為「倡議特定種族優越性」、「煽惑對特定種族或宗教的仇恨或歧視」或「鼓吹戰爭」。但想想以下例子:以漫畫形式將穆罕默德的頭巾描繪為引燃的炸彈,算不算是仇恨言論?是針對宗教還是針對群體?某電影將上帝、耶穌和聖母描繪為顢頇愚鈍、拿人類做實驗的一家人,又屬於哪一種?在街頭宣揚基督教義對於同性戀的譴責,是仇恨言論嗎?那宣揚「同性戀是比異性戀更優越的物種」呢?如果大陸地區配偶表達對於武統的期待是鼓吹戰爭,那麼倡議美國應出兵伊朗(或其他任何區域)呢? 如同日韓兩國,台灣一直沒有「真正的」仇恨言論管制,然而倡議管制的聲音一直存在。本課程將從理論與比較法案例,和同學一起思考仇恨言論管制在台灣的未來。 此外,本課程也會補充與仇恨言論有關的另一個言論自由議題。想像這個場景:一位網頁設計師因為信仰因素,堅持婚姻只能是生理男女的結合。如果他因為這個信念而拒絕為同性伴侶設計網頁,很可能牴觸某種反歧視管制,例如德國《一般平等待遇法》(Allgemeines Gleichbehandlungsgesetz)或美國的公眾服務法(public accommodation laws)。你覺得他能主張言論或宗教自由嗎?這是真實存在的美國案例(303 Creative LLC v. Elenis),而台灣也可能有類似的反歧視管制要上路,我們會一併討論相關問題。
本課程可視為「最特殊的權利?言論自由初探」的進階,建議先修習「言論自由初探」。
無備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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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基礎分數:期末口頭報告 2. 加分:課堂參與
1. 什麼是仇恨言論
1.1. 背景:當代民主自由典範的分歧 1.2. 從仇恨言論到仇恨言論管制
- 講授:
- 3
2. 仇恨言論管制的理論
2.1. 預防論 2.2. 傷害論 2.3. 平等參與論
- 講授:
- 3
3. 案例反思
3.1. 英國1986年《公共秩序法》(Public Order Act 1986) 3.2. 澳洲1975年《種族歧視法》(Racial Discrimination Act 1975) 3.3. 德國刑法130條(§ 130 StGB, Volksverhetzung) 3.4. 歐洲人權法院案例 3.5. 總結與本土反思
- 講授:
- 3
4. 強迫言論
4.1. 強迫言論的案例、類型與論證 4.2. 強迫言論與反歧視管制的衝突
- 講授:
- 3
5. 期末報告
- 其他:
- 3
| 週次 | 主題 |
|---|---|
| 第 1 週 | 1.1. 背景:當代民主自由典範的分歧 |
| 第 2 週 | 1.2. 從仇恨言論到仇恨言論管制 |
| 第 3 週 | 放假 |
| 第 4 週 | 2.1. 預防論 2.2. 傷害論 2.3. 平等參與論 |
| 第 5 週 | 放假 |
| 第 6 週 | 3.1. 英國1986年《公共秩序法》(Public Order Act 1986) |
| 第 7 週 | 3.2. 澳洲1975年《種族歧視法》(Racial Discrimination Act 1975) |
| 第 8 週 | 3.3. 德國刑法130條(§ 130 StGB, Volksverhetzung) |
| 第 9 週 | 3.4. 歐洲人權法院案例 |
| 第 10 週 | 4.1. 強迫言論的案例、類型與論證 |
| 第 11 週 | 4.2. 強迫言論與反歧視管制的衝突 |
| 第 12 週 | 期末報告 |
| 第 13 週 | 期末報告 |
| 第 14 週 | 期末報告 |
| 第 15 週 | 期末報告 |
| 第 16 週 | 放假 |
Eric Heinze, Hate Speech and Democratic Citizenship (2016). Ivan Hare & James Weinstein eds., Extreme Speech and Democracy (2009). 程源中,〈美國公眾服務法中的強迫言論—從303 Creative LLC v. Elenis思考強迫言論的類型、論據以及權利調和〉,《中研院法學期刊》,即將刊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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