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 項進行中

115-1 選課時程

進行中

  • 初選第一階段 6/15 – 6/18
  • 初選第二階段 6/22 – 6/25
  • 校際選修 進行中 8/24 – 9/18
  • 初選第三階段 8/31 – 9/3
  • 開學後加退選 進行中 9/7 – 9/21
  • 逾期加退選 9/21 – 9/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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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總則

Civil Law: General Principles

學期
115-1
學分
3 學分
當期課號
537909
永久課號
LWLW30120
開課單位
法律學分學程、生醫法微學程、醫師法律學分學程、科技法律研究所、科技法律學院跨域學程、生醫產業經營與法律學分學程
授課教師
黃松茂
校區
光復
類別
選修
上課時間表
週四
5
13:20–14:10
民法總則
AB102(光復)
3 節連堂
6
14:20–15:10
7
15:30–16:20

* 根據陽明交大上課時間表所列

概述

我國民法因繼受德國民法典,而有民法總則的設置。民法總則編之設置,是沿襲在19世紀德國學說匯纂法學(Pandektenwissenschaft)逐漸成熟的理念,認為權利主體、權利客體及法律行為是私法的基本構成元素,所以應該在所有民法篇章之前預先加以規定。這個理念,使得民法總則的規範內容相當抽象,常被批評是脫離生活現實。有鑑於此,本課程的內容將以具體的契約類型(如買賣)為基礎,結合生活化的事實,使學生較容易掌握民法總則中各項法律概念的內容。本課程內容之範圍會不受民法總則的框架限制,而是依課程需要,跨及債編總論、債編各論、物權甚至身份法之領域,俾使學生能在學習民法的初步階段能對民事法有基礎但廣泛的理解。因此,本課程雖名為民法總則,實際內容卻比較接近於民事財產法導論,這也符合目前德國大學法學院的主流趨勢。此外,為使大一新生能儘速適應法律系考試的答題方式,本課程特別安排實例演習時間,使學生在面對多變之案例事實時,也能熟練運用法條。儘管如此,本課程仍保留合理限度之學術性質,為學生在往後的法律學習打造堅實的基礎。 主要課程內容: 法律適用的基本概念、民事法的規範體系、權利主體論、法律行為論、權利客體論、代理制度、消滅時效、條件、期限與消滅時效 學習目標: 1. 建立對私法關係的基礎認識。 2. 法律解釋、抽象法律概念及民法學說理論之掌握。 3. 借重請求權基礎思維,學習將法律適用於具體個案之方法。 預期學習成果: 初步學習到民法規範私人間關係之基礎規範架構,認識個別規範間之關連,瞭解解釋法律之不同方式(法學方法論),以請求權基礎之思考方式,分析具體個案事實,以奠定未來學習債法及物權法之基礎。 上課方式:口授為主(實體教室、網路同步、網路非同步)

先修科目

適合修讀對象: 任何想獲得入門性法律知識之學生 學生背景 : 民法總則是一般大學法律院一年級新生之法律入門課程,課程首要之務為學生建立關於民事法的基礎概念 先修課程 : 本課程為入門課程,無須先修課程。 外文能力 : 以中文進行,無須具備外文能力。

備註

無備註

教學方式

課程資訊公告與問題反映 : 1.課程相關事項將透過E3教學平台適時發布,課程相關問題可透過教師信箱,或與所辦行政助理反應(liwen57566@nycu.edu.tw)。 2.非科法所學生因特殊情形需請假及補課者,須經授課教師同意,並自行處理錄音補課事宜。 科法所在職專班、博班學生符合申請資格者、及學分班學生,可以以下方式上課 : 實體上課:應簽到,以簽到紀錄為準。若忘了簽到,事後不能補簽。上課切勿遲到,遲到10分鐘或以上者,期末成績扣0.5分。 陽明校區網路同步教學 : (說明口頭報告、出席率計算方式) 出席率計算方式 : 以登入同步教學平台,線上助教點名為準。 網路非同步教學 : (說明口頭報告、出席率計算方式) 出席率計算方式 : (回覆E3平台錄影問題、Adobe平台登入紀錄) : 以登入同步教學平台,線上助教點名為準。

評分方式

作業(10%):每次作業在講課中或E3平台公布,目的在測試學生運用民法規範及進行法律思維及論證之能力,故案例盡量選擇生活化或簡要之事實。同學作答時可參考各種資料,並鼓勵集體討論。每次的作業,應於期限前上傳至e3平台作業區。 平日上課表現(10%):按出席率及上課表現 期中考(30%):長度為3小時,包括選擇題及簡單實例題。內容以平日授課內容及作業為主,著重學生對於民法規範之基礎認識,測試學生對於授課內容之吸收程度,以調整教學方向。 期末考(50%):長度為3小時,為實例題,範圍為整個學期的上課內容,著重於學生運用及解釋民法規範之能力,評分時會重視學生在作答中是否認真論理。 預期學習成果如何評量: 依照前述作業、期中考及期末考所佔比例,並參酌上課參與程度,評量成績。

課程大綱
  • 概論

    1. 民事法的規範體系 2. 法律適用的基本概念

    講授:
    3
  • 權利主體論

    1. 自然人作為權利主體 2. 主觀權利之體系

    講授:
    6
  • 法律行為論

    1. 法律行為論之基礎與基本概念 2. 意思表示瑕疵 3. 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4. 行為能力 5.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-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 6. 代理制度

    講授:
    21
  • 權利客體論

    物、成分、主從物、孳息 所有權之效力與善意受讓制度

    講授:
    6
  • 法人

    法人總論、法人侵權責任

    講授:
    3
  • 條件、期限與消滅時效

    1. 條件與期限之效力 2. 個別消滅時效規定解說

    講授:
    3
  • 實例演習

    請求權基礎之思考方式

    講授:
    6
    示範:
    3
    實作:
    2
週次計畫
週次主題
第 1 週

一、概論; 二、法律適用之基本概念; 三、民法之規範體系

2026-09-10(四) 時數:[2026-09-10]黃松茂(3.00)
第 2 週

四、自然人作為權利主體;五、主觀權利之體系

2026-09-17(四) 時數:[2026-09-17]黃松茂(3.00)
第 3 週

六、法律行為論之基礎與基本概念

2026-09-24(四) 時數:[2026-09-24]黃松茂(3.00)
第 4 週

七、法律行為論-意思表示瑕疵

2026-10-01(四) 時數:[2026-10-01]黃松茂(3.00)
第 5 週

八、法律行為論-契約之成立與生效

2026-10-08(四) 時數:[2026-10-08]黃松茂(3.00)
第 6 週

九、法律行為論-行為能力

2026-10-15(四) 時數:[2026-10-15]黃松茂(3.00)
第 7 週

(出國開會,停課一次)

2026-10-22(四) 時數:[2026-10-22]黃松茂(3.00)
第 8 週

期中考

2026-10-29(四)
第 9 週

檢討期中考 十、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-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

2026-11-05(四)
第 10 週

實例演習(一)

2026-11-12(四)
第 11 週

十一、代理

2026-11-19(四)
第 12 週

十二、權利客體-物、成分、主從物、孳息; 十三、所有權之效力與善意受讓制度

2026-11-26(四)
第 13 週

十四、法人總論及法人之侵權責任

2026-12-03(四)
第 14 週

十五、條件、期限與消滅時效

2026-12-10(四)
第 15 週

實例演習(二)

2026-12-17(四)
第 16 週

期末考

2026-12-24(四)
教科書

上課將提供講義,以下書籍謹供參考: 王澤鑑,民法總則,2014年版。 劉昭辰,民法總則實例研習,2009年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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