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總則
Civil Law: General Principles
| 節 | 週四 |
|---|---|
5 13:20–14:10 | 民法總則 AB102(光復) 3 節連堂 |
6 14:20–15:10 | |
7 15:30–16:20 |
* 根據陽明交大上課時間表所列
我國民法因繼受德國民法典,而有民法總則的設置。民法總則編之設置,是沿襲在19世紀德國學說匯纂法學(Pandektenwissenschaft)逐漸成熟的理念,認為權利主體、權利客體及法律行為是私法的基本構成元素,所以應該在所有民法篇章之前預先加以規定。這個理念,使得民法總則的規範內容相當抽象,常被批評是脫離生活現實。有鑑於此,本課程的內容將以具體的契約類型(如買賣)為基礎,結合生活化的事實,使學生較容易掌握民法總則中各項法律概念的內容。本課程內容之範圍會不受民法總則的框架限制,而是依課程需要,跨及債編總論、債編各論、物權甚至身份法之領域,俾使學生能在學習民法的初步階段能對民事法有基礎但廣泛的理解。因此,本課程雖名為民法總則,實際內容卻比較接近於民事財產法導論,這也符合目前德國大學法學院的主流趨勢。此外,為使大一新生能儘速適應法律系考試的答題方式,本課程特別安排實例演習時間,使學生在面對多變之案例事實時,也能熟練運用法條。儘管如此,本課程仍保留合理限度之學術性質,為學生在往後的法律學習打造堅實的基礎。 主要課程內容: 法律適用的基本概念、民事法的規範體系、權利主體論、法律行為論、權利客體論、代理制度、消滅時效、條件、期限與消滅時效 學習目標: 1. 建立對私法關係的基礎認識。 2. 法律解釋、抽象法律概念及民法學說理論之掌握。 3. 借重請求權基礎思維,學習將法律適用於具體個案之方法。 預期學習成果: 初步學習到民法規範私人間關係之基礎規範架構,認識個別規範間之關連,瞭解解釋法律之不同方式(法學方法論),以請求權基礎之思考方式,分析具體個案事實,以奠定未來學習債法及物權法之基礎。 上課方式:口授為主(實體教室、網路同步、網路非同步)
適合修讀對象: 任何想獲得入門性法律知識之學生 學生背景 : 民法總則是一般大學法律院一年級新生之法律入門課程,課程首要之務為學生建立關於民事法的基礎概念 先修課程 : 本課程為入門課程,無須先修課程。 外文能力 : 以中文進行,無須具備外文能力。
無備註
課程資訊公告與問題反映 : 1.課程相關事項將透過E3教學平台適時發布,課程相關問題可透過教師信箱,或與所辦行政助理反應(liwen57566@nycu.edu.tw)。 2.非科法所學生因特殊情形需請假及補課者,須經授課教師同意,並自行處理錄音補課事宜。 科法所在職專班、博班學生符合申請資格者、及學分班學生,可以以下方式上課 : 實體上課:應簽到,以簽到紀錄為準。若忘了簽到,事後不能補簽。上課切勿遲到,遲到10分鐘或以上者,期末成績扣0.5分。 陽明校區網路同步教學 : (說明口頭報告、出席率計算方式) 出席率計算方式 : 以登入同步教學平台,線上助教點名為準。 網路非同步教學 : (說明口頭報告、出席率計算方式) 出席率計算方式 : (回覆E3平台錄影問題、Adobe平台登入紀錄) : 以登入同步教學平台,線上助教點名為準。
作業(10%):每次作業在講課中或E3平台公布,目的在測試學生運用民法規範及進行法律思維及論證之能力,故案例盡量選擇生活化或簡要之事實。同學作答時可參考各種資料,並鼓勵集體討論。每次的作業,應於期限前上傳至e3平台作業區。 平日上課表現(10%):按出席率及上課表現 期中考(30%):長度為3小時,包括選擇題及簡單實例題。內容以平日授課內容及作業為主,著重學生對於民法規範之基礎認識,測試學生對於授課內容之吸收程度,以調整教學方向。 期末考(50%):長度為3小時,為實例題,範圍為整個學期的上課內容,著重於學生運用及解釋民法規範之能力,評分時會重視學生在作答中是否認真論理。 預期學習成果如何評量: 依照前述作業、期中考及期末考所佔比例,並參酌上課參與程度,評量成績。
概論
1. 民事法的規範體系 2. 法律適用的基本概念
- 講授:
- 3
權利主體論
1. 自然人作為權利主體 2. 主觀權利之體系
- 講授:
- 6
法律行為論
1. 法律行為論之基礎與基本概念 2. 意思表示瑕疵 3. 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4. 行為能力 5.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-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 6. 代理制度
- 講授:
- 21
權利客體論
物、成分、主從物、孳息 所有權之效力與善意受讓制度
- 講授:
- 6
法人
法人總論、法人侵權責任
- 講授:
- 3
條件、期限與消滅時效
1. 條件與期限之效力 2. 個別消滅時效規定解說
- 講授:
- 3
實例演習
請求權基礎之思考方式
- 講授:
- 6
- 示範:
- 3
- 實作:
- 2
-
| 週次 | 主題 |
|---|---|
| 第 1 週 | 一、概論; 二、法律適用之基本概念; 三、民法之規範體系 2026-09-10(四) 時數:[2026-09-10]黃松茂(3.00) |
| 第 2 週 | 四、自然人作為權利主體;五、主觀權利之體系 2026-09-17(四) 時數:[2026-09-17]黃松茂(3.00) |
| 第 3 週 | 六、法律行為論之基礎與基本概念 2026-09-24(四) 時數:[2026-09-24]黃松茂(3.00) |
| 第 4 週 | 七、法律行為論-意思表示瑕疵 2026-10-01(四) 時數:[2026-10-01]黃松茂(3.00) |
| 第 5 週 | 八、法律行為論-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2026-10-08(四) 時數:[2026-10-08]黃松茂(3.00) |
| 第 6 週 | 九、法律行為論-行為能力 2026-10-15(四) 時數:[2026-10-15]黃松茂(3.00) |
| 第 7 週 | (出國開會,停課一次) 2026-10-22(四) 時數:[2026-10-22]黃松茂(3.00) |
| 第 8 週 | 期中考 2026-10-29(四) |
| 第 9 週 | 檢討期中考 十、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-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 2026-11-05(四) |
| 第 10 週 | 實例演習(一) 2026-11-12(四) |
| 第 11 週 | 十一、代理 2026-11-19(四) |
| 第 12 週 | 十二、權利客體-物、成分、主從物、孳息; 十三、所有權之效力與善意受讓制度 2026-11-26(四) |
| 第 13 週 | 十四、法人總論及法人之侵權責任 2026-12-03(四) |
| 第 14 週 | 十五、條件、期限與消滅時效 2026-12-10(四) |
| 第 15 週 | 實例演習(二) 2026-12-17(四) |
| 第 16 週 | 期末考 2026-12-24(四) |
上課將提供講義,以下書籍謹供參考: 王澤鑑,民法總則,2014年版。 劉昭辰,民法總則實例研習,2009年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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